第三批是地方中小豪族,限期三个月内启程。
不愿迁的,削去家格,贬为庶民。
第二,设立大唐东都护府。
东都护府设在京都,后迁至大宰府。
翟进宗任大都护。
源高明任副大都护,管民政。
东都护府下设民政司、军政司、贸易司、银矿司。
日本全境,废国司之制,改设州县。
由东都护府直接委派官员治理。
第三,男子采矿与编为辅军。
日本全国十五岁以上、五十岁以下的男子,一律登记造册。
身体强壮的,编入辅军,随唐军作战剿匪或担任后勤。
其余男子,分批送往石见银矿、佐渡金矿、九州铜矿。
采矿的矿工,按日发粮,按季发钱。
不愿去采矿的,编入筑路队,修整山阳道、东海道、东山道。
第四,强制汉化。
日本全国废用和文,改习汉字。
官衙文书、田契户籍、商税账目,一律用汉文书写。
民间书信、招牌、碑刻,限期三年内改汉。
日本原有的年号、官名、服制,一律废除。
天皇改为日本郡王,由大唐册封。
第五,顺从者造册立籍,分田地。
东都护府派出大量吏员,分赴各国,清查田亩,登记户籍。
凡登记入册的百姓,每丁授田十亩。
三年之内免赋。
三年之后,按大唐税法缴纳租庸调。
不登记入册的,视为逃户,田产没收,人发矿场劳役。
第六,反抗者杀。
东国的武士团中,有人举兵反抗。
东都护府调张彦卿的第一军前往镇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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