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6章 解义(3)(1/7)

场中又是一阵沙沙的提笔声。

这回第一个站起来的是一个方脸书生,穿石青长衫,来自常熟。

“在下以为,甲有契约在手,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。

乙还不起粮,甲收田契抵债,于法有据。

官府不宜干预私人契约。”

评判团里有人皱眉,“过于简单了。

乙家田产被收,无以为生,官府不管?”

方脸书生张了张嘴,被噎回去了。

又一个书生起身,慷慨激昂道:“粮商甲趁灾年放贷,高利盘剥,道德有亏!

官府应当替农户做主,减免利息,归还田契!

天理昭昭,岂容奸商横行!”

评判席上那位老翰林摇了摇头,“有情理,无法据。

你说减免就减免?

凭什么标准减?

减到多少算合理?

拿什么律条来依据?

感情用事,不可取。”

连着七八个人答完,评判团的评价都在中等徘徊。

陆景明再次站了起来。

“在下以为,此案需分两层看。”

“第一层,查合约。

五石粮换七石,折合月息四分。

若借期三个月,则单月息已超出本金之三分上限。

此约若经县衙胥吏核查,当属违规高利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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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可不必按原约偿还,只需偿还合规利息部分。”

“第二层,查甲的行为。

灾年放贷,趁人之危,本就有失商德。

取田契抵债,也需看田契价值是否远超欠款本身。

若田契值银十两,欠粮折银不过三两,那便是趁火打劫,官府有权介入追回。”

“综上,判甲返还田契,乙偿还合规利息部分的粮款,不足部分可以分期偿还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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